销售条款与条件

1、适用范围

本销售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本条款”)适用于北京阿贝克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ABEK SENSORS”(以下简称“卖方”或“我们”)向客户(以下简称“买方”)销售所有LVDT位移传感器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所有合同、报价单、订单确认书及交付行为。

1.1买方向卖方下达订单、支付任何款项或接收产品时,即视为买方已无条件接受本条款。任何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买方条款(如采购订单中的附加条款)均不适用,除非卖方书面明确同意。

1.2 本条款构成双方之间就产品销售的完整协议,取代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商、陈述或约定。

2. 报价与订单

2.1 卖方的报价单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有效,除非报价单中另有说明。卖方保留根据订购数量、汇率波动或原材料成本变化调整报价的权利。

2.2 买方提交订单后,卖方将发出书面或电子方式的订单确认书。订单确认书发出之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

2.3 买方如需变更或取消订单,须书面提出且经卖方同意。对于已进入生产阶段的订单变更或取消,买方应赔偿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费、生产加工费及供应商取消费)。

3. 价格与税费

3.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货币计价。价格不含任何增值税、关税、消费税或其他政府税费。

3.2 买方应承担所有与产品相关的税费,除非买方提供税务机构认可的免税证明。卖方报价单发出后,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汇率发生重大变化(波动超过±5%),卖方有权相应调整价格。

3.3 如产品为定制产品,价格条款以订单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4. 付款条件

4.1 买方应按照订单确认书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以电汇(T/T)或其他双方书面约定的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4.2 全额预付:对于定制产品、首次交易客户或信用记录不明确的买方,卖方有权要求 100% 预付款。

4.3 预付款+尾款: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约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3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总金额 30% 作为预付款;剩余 70% 尾款应在发货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节点(如“提单日后7日内”)付清。卖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前有权暂停发货。

4.4 电汇费用:买方应承担其所在银行汇出的一切手续费;卖方承担其收款银行的相关费用。任何因中间行扣费导致的到账不足,由买方承担差额部分。

4.5 卖方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将根据买方的要求开具商业发票或税务发票。发票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收款金额为准。

4.6 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异议、抵销主张)扣留或抵扣应付款项。

5. 交付、风险转移与所有权

5.1 除非订单确认书另有约定,交货条件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的FCA(货交承运人)条款,交货地点为卖方指定工厂或仓库。

5.2 产品风险自根据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的损坏、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可自行投保。

5.3 在买方全额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之前,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卖方。所有权保留不影响风险已按前述规定转移的事实。

5.4 允许分批交货和提前交货。

6. 产品安全使用声明

6.1 卖方提供的LVDT位移传感器属于精密测量设备。买方应严格按照卖方提供的产品规格书、技术手册及使用说明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

6.2 买方承诺:

– 不得将产品用于超出其设计规格的应用场景;

– 不得在产品上施加超过额定范围的电压、电流或机械负载;

– 不得在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环境中使用非本安型设计的传感器;

– 确保产品使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6.3 因买方未遵守安全使用要求而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第三方索赔,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未经卖方书面许可,买方不得对产品进行拆解、改装或逆向工程。

7. 保修、换货与退货

7.1 保修期:卖方保证产品自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内)不存在材料和工艺缺陷。

7.2 保修范围:在保修期内,经卖方确认属于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的,卖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产品。维修或更换后的产品,保修期按原剩余期限计算。

7.3 保修限制:以下情况不适用保修:

– 因不当使用、安装、维护或事故造成的损坏;

– 未经卖方授权擅自拆解、改装或维修;

– 因不可抗力(如雷击、火灾、洪水等)造成的损坏;

– 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老化;

– 未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7.4 退换货流程:买方如需退换货,须事先获得卖方的书面授权,并按照卖方的装运说明将产品退回。未经授权的退货,卖方有权拒收。

7.5 除非产品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否则已售出产品不接受无理由退货。

8. 出口控制与贸易合规

8.1 买方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贸易制裁及海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项下的贸易限制措施。

8.2 买方承诺,未经ABEK SENSORS事先书面同意及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出口许可(如适用),不得将产品直接或间接:
– 出口、再出口、转让或用于任何核爆炸物、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或导弹扩散活动;
– 销售、转让或提供给位于受联合国、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制裁或禁运的国家、地区的实体或个人;
– 用于任何军事最终用途或交付给军事最终用户,若该等用途或用户受适用法律禁止或限制。

8.3 买方应卖方要求,应及时提供产品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如买方拟将产品转让给第三方,买方应确保该第三方同样遵守本条款项下的义务。

8.4 如买方知悉或怀疑产品可能被用于或转让至违反本条款的目的或目的地,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8.5 买方应自行负责确定产品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或授权,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因买方违反本条款导致卖方遭受任何损失、罚款或声誉损害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全部损失。

9. 责任限制

9.1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卖方的累计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买方为相关产品支付的总价款。

9.2 卖方不对以下损失承担责任:

– 任何间接损失、附带损失或惩罚性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生产中断、数据丢失、商誉损害);

– 因产品故障导致的第三方索赔;

– 买方因延迟付款或拒绝收货导致的额外仓储、运输费用。

9.3 本责任限制条款在保修期届满后继续有效,并在合同终止后仍然适用。

10. 知识产权

10.1 所有与产品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图纸、软件代码等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均归卖方或其许可方所有。

10.2 产品的销售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转让。买方仅获得按产品原定用途使用产品的权利,不得:

– 复制、反编译、逆向工程或以任何方式获取产品的核心技术;

– 移除、遮盖或更改产品上的任何知识产权标识;

– 将产品用于任何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目的。

10.3 买方应保证其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规格、图纸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因此导致第三方索赔,买方应赔偿卖方全部损失。

11.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恐怖袭击、火灾、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如出口管制、关税壁垒)、疫情、传染病、罢工、原材料供应中断、电力中断。

11.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延迟或无法履行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履行期限应相应顺延。

11.3 如不可抗力持续超过60天,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2. 违约责任

12.1 卖方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周,应向买方支付延迟交付产品价款0.5%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部分产品价款的10%。买方收到违约金后,不得再就延迟交货主张其他赔偿。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交付产品的,卖方应在确认无法交付后 15个工作日内 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金额。

12.2 买方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卖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05%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0%。如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60天,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未履行完毕的订单,没收已收取的预付款作为部分违约赔偿,并保留就剩余损失另行索赔的权利。

12.3 任何一方根本违约(如拒不履行、严重瑕疵履行且经催告后仍不纠正),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3. 适用法律与管辖

13.1 本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其冲突法规则)。

13.2 因本条款或产品销售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 对于国际销售,双方也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但该公约未规定的事项仍适用中国法律。

14. 其他条款

14.1 卖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

14.2 本条款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14.3 卖方保留随时修改本条款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将在网站公布。对于修改前已生效的订单,仍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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